员工不签署工资表不构成拒付工资的合法事由

2015/6/15

【案情简介】


上诉人深圳某公司

被上诉人陈某某


深圳某公司在陈某某在职期间一直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深圳某公司自2013年11月起未支付陈某某的工资。陈某某工作至2014年2月,并于2014年3月28日以深圳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深圳某公司支付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的工资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裁判经过】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深圳某公司支付陈某某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的工资并支付陈某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一审判决后,深圳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按照公司的工资管理制度,公司需要员工在工资条上签字确认之后才支付工资。陈某某因单方对其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的工资数额不满,不愿签署工资条。深圳某公司一直与陈某某协商,希望其尽快按照工资管理制度签署工资条,但陈某某一直表示拒绝。因此,未及时支付工资的过错在于陈某某,公司不存在无故拖欠或克扣陈某某工资的主观故意。陈某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均认可深圳某公司未支付陈某某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的劳动报酬,陈某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深圳某公司公司应按陈某某的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由于深圳某公司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陈某某工资,因此,无论陈某某是否签收工资表,深圳某公司均有可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支付陈某某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9日期间的工资。即使双方就工资数额存在争议,深圳某公司也应当先予发放双方无争议的工资。因此,深圳某公司以陈某某未在工资表上签名作为其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抗辩理由不成立。陈某某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深圳某公司依法应当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原审计算数额正确,二审予以维持。


【案件发生的原因和建议】


我们在审理案件中,遇到不少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签署工资表或是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拒绝与劳动者进行离职工资结算。从表面上看,这个借口似乎挺有道理,很多用人单位也认为这个理由挺充分。但深层次地进行分析就会发现,这个理由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情理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在法律规定方面,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所得的对价。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唯一前提。只要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虽然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部分工资。但这些法定情形主要是指:1、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2、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等;4、劳动者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5、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6、经劳动者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其他费用。上述情形并不包括是否签字确认工资表、是否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等理由。用人单位以上述借口为由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构成劳动者可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本案中,深圳某公司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陈某某的工资,因此,无论陈某某是否签署工资表,深圳某公司均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支付陈某某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的工资,不存在陈某某不签署工资表就无法支付工资的情况。


从情理角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对工资的支付数额产生争议。现实中,用人单位计算的工资数额不符合法定标准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如果劳动者不签署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表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合法理由,则劳动者将处于两难境地。要么,为了及时拿到工资,被迫接受用人单位单方计算的工资数额;要么,不认可用人单位计算的工资数额,就长期无法拿到维持生计的工资。这对劳动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资数额发生争议,用人单位也应当先予支付双方无争议部分的工资。再就有争议部分进行处理。另外,对于劳动者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情形,用人单位也不得以此作为拒绝进行工资结算的理由,只是劳动者的行为如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这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不能相互混淆。


综合上述分析,用人单位不得在法定情形之外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不签署工资表或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都不构成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合法理由。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资,劳动者可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